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院基本建设管理,确保学院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建设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按照教育部及省政府、省教育厅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各个环节进行管理,保证投资计划的完成,并在工作中深化基本建设管理改革,加强基建队伍建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行实施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基本建设工程。包括教学科研用房、公共辅助用房、生活福利用房、大型基本配套设施及室外工程(给排水、供暖、供气以及电力、通信、网络、有线电视、道路和绿化等)等;包括国拨资金项目、学院自筹资金项目、学院与社会合作资金项目、学院接受捐款项目、银行贷款项目和学院管理的开发部门独立或参与投资达到一定比例的开发项目,以及学院负有管理责任的其他基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 学院党委会和党政联席会是学院基本建设的决策机构;成立基建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基建工作的辅助决策机构;总务处是负责院内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从立项到竣工保修工作的职能部门,代表学院行使建设相应职责。
第五条 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院领导担任,副组长由总务处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总务处相关人员等组成,人数为单数。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审议基建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在院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授权的范围内,对基建工作的重要事项进行决策。具体职责包括:
(一) 监督和管理基建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和设计工作;
(二)监督和管理基建项目招标工作;
(三)监督和管理基建项目的材料、设备采购工作;
(四)监督和管理基建项目的变更、签证工作,审定造价和使用功能发生较大变化的基建项目变更、签证;
(五)监督和管理基建项目的质量、进度、投资;
(六)审议和审定基建工作管理的相关程序、规则、制度;
(七)院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授权的其他基建管理工作事项。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成立由总务处牵头,相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技术专家组成的招标、采供等工作小组,各工作小组分别负责相应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基建工程自实施开始,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例会,分析基建工程进展情况、质量情况,并做好会议记录,查找质量隐患、事故隐患,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研究布置下一步工作。每项工作做到早计划、早明确、早落实。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遵循集体研究、民主决策、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规则。
第八条 校园内的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均应按国家及省、州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按校园规划实施,履行工程项目的报批手续,并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二章 立项与可行性研究
第九条 总务处按照学院整体发展规划及学院规划,拟订学院的基建工程项目建议书,组织起草基建工程立项申请,报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经学院党委常委会或党政联席会批准后,方可作为院内立项项目。
第十条 基建工程项目立项申请经学院批准后,由总务处组织编写立项申请及项目建议书(根据项目情况及有关部门的要求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扩大初步设计文件,涉及教学新区规划和教学、科研的重大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经院党委研究同意后报上级部门批准。
第三章 勘察、设计与规划报批管理
第十一条 基建工程项目必须按照工程的性质和类别,由总务处提供相关的基础设施现状及周围环境状况等原始资料及勘察、设计的委托事项,根据招标管理的规定,通过招标,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
第十二条 基建工程项目进行设计招标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已获批准;
(二)已经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审批手续;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计文件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并应在确保不违反设计规范的前提下控制经济指标,防止设计造成的浪费。
第十三条 基建工程项目立项或计划获批准后,相关部门要积极进行基建工程规划审批工作,包括完成消防、环保、人防、防雷、自来水、市政、供电、通讯等专项规划审批等;基建工程项目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应严格按批准内容组织施工图设计。
第十四条 总务处必须按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审查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
第四章 招标与合同管理
第十五条 学院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材料、设备采购等,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进行招投标,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基建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监理、
施工、检测、材料与设备采购等各类经济合同。学院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受托人,代表建设单位签订各类基建工程合同。
第十七条 基建工程合同谈判以建设单位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基建工程合同范本及相关法律为基本依据。合同条款中应明确工程内容、承包方式、质量要求、开工竣工时间、材料与设备采购方式及价款结算办法、竣工验收及保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履约担:臀ピ即ΨL蹩畹戎饕谌。不得订立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基建工程合同条款拟定后,须经审计处审核。
第十八条 总务处负责落实基建工程合同,完成合同规定内容。
第五章 施工与材料、设备采供管理
第十九条 基建工程开工前,总务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条 总务处必须按基建工程项目指定现场代表,现场代表必须具备相应的业务素质和组织协调能力、项目管理工作经验。现场代表对所负责的工程项目承担明确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总务处现场代表必须熟悉其管辖工程设计文件的内容;必须深入工地加强工程管理和现场监督,严格把好工程质量关;必须认真做好材料、设备、建筑构配件的进场验收及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检验工作,控制材料消耗和工程进度;必须与工程监理密切配合,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施工规范及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并协调处理工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和管理问题。
第二十二条 基建工程的质量管理,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总务处现场代表对政府委托的监督机构的监督及监理单位的监理须给予积极配合和协调。
第二十三条 工程设计变更、签证的管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变更超出总投资5%(国拨项目)或10%(自筹项目)时,应报上级主管部门重新审批。
第二十四条 基建工程材料、设备采供工作在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监督和管理下,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大宗基建材料、重要物资设备的采供均须进行招标。基建材料、设备采供按照“甲方供应”、“甲方认质认价乙方采供”和“乙方自主报价一次包死”三种类型分别实施。工程项目中对上述三种方式的选用必须在招标文件中预约并明示。
第二十五条 材料、设备要严格进行质量检验,责任到人。无论是建设单位采供还是施工单位采供的材料,均应进行严格的进场验收,达到质量标准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六条 在基建工程质量管理活动中,院内所有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施工单位(或设计单位)在工程施工作业(或设计)中违反法律、法规及基建工程的质量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七条 总务处现场代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施工中的质量和安全隐患等问题,一经发现要及时提出意见,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六章 资金与财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与财务管理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教育部、省教育厅对高校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管理相关规定以及学院的财务规定,由学院总务处财务室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基建资金与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依法筹集、拨付、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建资金的投资预算、会计核算、财务决算,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第三十条 基建财务会计的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基建资金与财务会计的内部管理制度;
(二)编报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和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
(三)组织基建资金收入与支出、基建项目成本的会计核算;
(四)按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及时筹措资金,保证工程用款;
(五)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的结算,控制费用性支出,合理有效使用建设资金;
(六)参与编制工程项目概预算、工程招标、合同签订;
(七)参与施工工程的造价控制,竣工验收工作,及时编报竣工财务决算;
(八)定期收集汇总基建资金使用管理信息,编报项目效益分析报告。
第三十一条 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用于经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严格基建工程项目的付款及审批制度。基建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分包项目、材料及设备采供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条款付款。在遵循按工程进度付款原则的基础上,工程完工后决算前支付款额一般不得超过预计工程款的80%;项目决算审计完成后支付款额不得超过预计工程款的95%;质保期满后确保项目质量无问题才可支付工程质保金。对于特殊情况下的超进度付款,必须报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第三十三条 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支付基建工程资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以及学院有关制度的;
(二)不符合经批准的建设内容与建设规模,或未经批准超投资的;
(三)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四)付款结算、审核手续不完备的;
(五)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不完整的。
第三十四条 总务处财务办要加强基建工程成本管理,按工程项目核算成本,分别建账,保证基建工程成本数据真实、准确、完整;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乱摊乱挤成本,不虚列谎报成本,不任意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要及时清理往来款项,保证资金规范运行。
第三十五条 财务会计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各项财务活动实行会计监督。对违反国家规定使用基本建设资金的行为,财会人员应及时提出意见。财会人员明知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不予制止,又不向有关领导反映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 预算与审核管理
第三十六条 加强基本建设管理,合理确定建设规:徒ㄉ璞曜,严格控制各环节工程造价,增强投资控制意识,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十七条 基建项目严格实行预算管理,加强项目计划与财务预算的整合,杜绝无预算的项目。申报基建项目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合理安排。
第三十八条 项目预算一经批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中,如发生预算调整,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必须加强项目执行过程的监督,并对项目完成情况实施绩效评价。
第三十九条 总务处负责基建工程预结算的核查。核查人员应客观、公正、公平、合理核查经监理审查的工程预算及竣工结算书。核查依据为:
(一)国家及地方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有关工程造价的管理规定;
(二)合同及合同约定的相关文件。
第四十条 总务处现场代表督促监理、施工单位于竣工后及时提供完整、真实、准确的结算资料,确保结算按时完成并真实反映工程的造价。
第四十一条 对基建工程结算的审计。邀请有审计资质的相关机构对工程结算进行审计,审计经总务处核查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并按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规定,提交基建工程结算审计报告。
第四十二条 总务处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规定,根据审计处提交的基建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及时办理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手续。
第八章 竣工与保修管理
第四十三条 总务处负责组织各专业管理人员及监理人员按照施工合同和施工设计图纸对工程项目进行认真检查核实,使工程项目具备竣工验收的条件。
第四十四条 总务处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经监理审批的工程竣工报告后,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舟山星空清墩下载基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保修工作管理办法》,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十五条 基建工程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按照相关要求,交付使用并向总务处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四十六条 基建工程项目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施工单位在向总务处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出具质量保修书(住宅工程应出具使用说明书)。质量保修书应当明确基建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九章 信息与档案管理
第四十七条 工程竣工档案是工程项目建设从立项到工程竣工决算所涉及的全部文件和资料,总务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大理州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管理工作》的要求及工程项目备案要求,整理、汇总后移交归档。
第四十八条 总务处保存的档案是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档案材料,原则上只供查阅不外借。确需外借的,须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并约定归还日期。查阅、借用档案应保证档案资料完好无损。为防止档案资料丢失、缺损,在资料文件的接收、查阅、出借、归还等过程中,必须有严格的登记制度。
第四十九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做好档案资料的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工作,以延长档案的使用寿命。若档案发生丢失、被盗及其他严重情况时,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以便采取补救措施。
第五十条 基建工作各类信息的收集、整理、保存、反馈和发布等环节由总务处负责。基建管理制度、总务处廉洁建设制度、岗位职责、工作程序及各科室工作要点,招投标工作,材料、设备采供,建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的信息应在网上公布,加大基建工作过程与结果的公开力度。
第五十一条 总务处负责对工程项目所用建筑材料、设备的市场调研和信息收集,并建立价格信息库和供应商资料库。信息库和资料库内容应及时更新,不断完善充实。
第十章 检查与监督
第五十二条 组织与人力资源处纪检监察审计办要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加强对学院基建管理工作的监督。在基建工程项目招投标、变更签证、基建材料和设备采购等工作中应重点监督、严格管理、注重防范。对违规、违纪、违法人员,要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在总务处对竣工决算初步核查后,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工程结算、财务决算进行全面审计,重点项目还要进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
第五十四条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应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 在建设项目的施工现。芪翊ο殖〈硇彰翱辈、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和负责人姓名挂牌公示,以加强社会监督。总务处网页及纪委、组织与人力资源部纪检监察审计处的电话均为学院工程质量举报受理电话。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舟山星空清墩下载总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